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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5-10-24 16:54
  • 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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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

现将《邵阳市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邵阳市民政局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邵阳市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6〕39号、《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纪发〔202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

(一)惠民殡葬,指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为群众死亡后实行火化的,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

(二)节地生态安葬,指遗体火化后,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格位葬、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海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范围及标准

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对象为具有邵阳市户籍、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一)惠民殡葬补助范围及标准

1.惠民殡葬补助范围:

一)具有邵阳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死亡,父母一方是邵阳市户籍的。

(三)经公安机关检验确认的无名遗体(直接减免)。

(四)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的捐献者。

(五)土葬区自愿火化的。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可扩大到实施火化的其他群体。

上述补助范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该政策:

(一)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丧葬抚恤金)的人员(第(4)类人员除外)。

(二)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击毙的或被执行死刑的人员。

(三)遗体保存期间和火化后违规在城区搭棚办丧(包括占道搭棚办丧、居民小区搭棚办丧、公共场所搭棚办丧),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币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操办丧事行为的。

(四)遗体火化后违规发生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和硬化墓等行为的。

2.惠民殡葬补助标准:

(1)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费用;

(2)殡仪馆72小时内遗体暂存(冷柜)费用;

(3)平板炉遗体火化费用;

(4)1年内骨灰寄存费用;

(5)200元以内可降解的骨灰盒或骨灰容器1个。

各补助项目具体标准按当地发改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超出补助项目标准或选择其他殡仪服务项目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在补助之列,应由逝者直系亲属(监护人)按标准支付。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对象及标准

1.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对象,指逝者的直系亲属(监护人)自愿在政府批准的合法公墓、骨灰堂以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式安葬逝者骨灰,农村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入葬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的。

2.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

(1)在民政部门监督下将逝者骨灰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区域撒散的奖励3000元;

(2)将逝者骨灰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的奖励2000元(每葬位占地小于1m2且卧式墓碑小于0.48m2);

(3)将逝者骨灰入葬本辖区内合法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的奖励1000元;

(4)将逝者骨灰壁葬或在骨灰楼、堂、塔永久安放的奖励500元。

地生态安葬奖励只能申请以上一种标准,且以最高标准为限,不能重复奖励;对骨灰进行二次安葬的不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实施惠民殡葬的办理逝者遗体火化手续后,由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遗体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需持委托书)、逝者身份证明、殡仪馆出具的逝者火化证、相关收费票据、申请人银行卡,到逝者火化的殡仪馆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邵阳市惠民殡葬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对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的,还需提供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因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供逝者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等相关有效证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殡仪馆提供《申请惠民殡葬补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3),申请人负责承诺。办理审批时,申请人需及时提供相关有效证件或证明。

2.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骨灰安葬后,由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需持委托书)、逝者身份证明、殡仪馆出具的逝者火化证、火化收费票据、公墓安葬证或公墓单位确认葬式葬法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公墓出具的正规票据、申请人银行卡,至逝者安葬的公墓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邵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骨灰入葬合法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的,需向管理公墓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申请

(二)审批

1.实施惠民殡葬的,由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资料至逝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审核(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的捐献者由县级卫健部门或红十字会审核),至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惠民殡葬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本地免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各项目费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民政部门每季度汇总报当地财政部门结算核算。民政部门需对批准补助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2.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由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资料至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核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本地奖励项目及标准,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民政部门每季度汇总报当地财政部门结算核算。民政部门需对批准奖励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特殊情况办理程序

1.惠民殡葬,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逝者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火化遗体及办理申请事宜。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在邵阳市外死亡或市内异地(超出县市区范围)死亡后就地就近火化且未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由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遗体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需持委托书)、逝者身份证明、殡仪馆出具的逝者火化证、相关收费票据、申请人银行卡、相关证件(包括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市内异地火化的在逝者火化的殡仪馆提出申请,市外火化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业务股室提出申请,填写《邵阳市惠民殡葬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至逝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审核(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的捐献者由县级卫健部门或红十字会审核),至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惠民殡葬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本地补助范围和标准,以及各项目费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民政部门每季度汇总报当地财政部门结算核算

2.节地生态安葬,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逝者户籍所在地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公墓以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逝者骨灰,向逝者安葬的公墓(入葬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的向管理公墓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理申请事宜。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在邵阳市外、市内异地(超出县市区范围)死亡后就地就近火化,在异地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公墓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逝者骨灰,未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的,由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需持委托书)、逝者身份证明、殡仪馆出具的逝者火化证、火化收费票据、公墓安葬证或公墓单位确认葬式葬法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公墓出具的正规票据申请人银行卡,至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填写《邵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本地奖励项目及标准,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民政部门每季度汇总报当地财政部门结算核拨。

四、管理监督

(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惠民殡葬和生态安葬奖补资金花名册和专门档案备查。补助和奖励资金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相关资料入档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备查。

(二)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由民政部门提供依据,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三)各级民政、财政、卫健部门应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各殡仪馆和各公墓单位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情况和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补助申请审批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责任人或涉事单位追回资金,并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附件:1.邵阳市惠民殡葬补助申请审批表(样表)

2.邵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样表)

3.申请惠民殡葬补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邵阳市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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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739-532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