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湖南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以培育服务、监管规范、参与发展为重点,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到2020年,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新时代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努力走出具有湖南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实施意见》明确了支持社会组织政策
一是推进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的部门、事项及方式。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级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将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购买相关服务,同等对待社会组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支持、资助和奖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省级财政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有重点地扶持一批5A级、品牌性社会组织。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社会组织税收政策和票据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组织人才政策,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逐步建立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及各类政治安排、社会安排推荐范围。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大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工作力度。
四是支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适当考虑安排推荐社会组织代表,在各级政协增设社会组织界别,安排适当的委员名额。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工商联、欧美同学会等群众团体和统战社团要广泛吸纳社会组织代表人士。推荐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进入各类特约监督员队伍。
五是引导慈善组织发展。贯彻落实《慈善法》,做好慈善组织及其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工作,依法备案募捐方案,做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促进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六是促进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意识,制定重大政策时主动听取有关社会组织意见,积极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条件,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三大攻坚战”。支持社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服务创新创业、联系人民群众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实施意见》提出要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是要加强分类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等办法,支持鼓励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并简化登记程序。对尚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由乡镇(街道)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二是加强培育扶持。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弱病残、失业人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尤其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社区社会组织。
三是增强服务功能。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引导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助互助为主的活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协助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倡导社区居民移风易俗,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群防群治,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助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
四、《实施意见》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是稳妥推进直接登记。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的界定,广泛听取意见,开展直接登记。对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和网信领域社会组织,要按照有关要求,征求宣传、网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意见。从事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由申请人依法自愿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别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办理;对登记申请适用法规不明确的,由两个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商议决定。
二是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是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严格审查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业务范围相似的社会组织,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四是强化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保证登记材料合法、真实、有效、完整,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严禁发起人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严禁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五、《实施意见》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监督
一是加强负责人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加强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前20日公示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公示期为7天。
二是加强资金监管。民政、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社会组织资金综合监管,共享执法信息。民政、财政部门要指导社会组织加强内控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严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审计机关加强社会组织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的监测,防范、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加强活动管理。各级政府及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对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各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除法定职责外向社会组织委托的事项,应当建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对委托事项负责。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社会组织开展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是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参照湖南省《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进行综合监管,办公场所原则上不得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通过先试点再逐步按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五是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基本信息、财务资产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内容。完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六是健全退出机制。健全社会组织主动退出制度和程序。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六、《实施意见》要求社会组织规范涉外活动
社会组织外事及涉港澳台事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住所地外事管理部门和港澳台事务管理监督管理。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在境内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者将已有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数据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七、《实施意见》要求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建设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合理确定社会组织的执行机构规模和表决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资格考试或考评,提高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加强社会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
二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全面开展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建设服务型社会组织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重要活动、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加强对社会组织中党外人士的政治引领和代表人士的队伍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提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上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组织活动。着力将社会组织中的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将社会组织中的中共党员培养成社会组织骨干。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
三是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建立行业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鼓励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严格执行社会团体会费管理规定,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
四是推进政社分开。贯彻落实湖南省《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稳妥开展脱钩工作。国务院及我省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有关规定。政府部门应尊重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社会组织的人事、资产、财务等内部事务。
八、《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是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坚持“应建必建、应派必派”原则,按照社会组织与党组织“同登记、同年检、同换届、同评估”的要求,抓好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党建不达标的,不得评为5A级社会组织。
二是加强党建工作基础保障。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社会组织党员缴纳的党费,全额下拨社会组织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各级留存党费可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直接补助或以奖代补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
为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