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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邵阳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和敬老院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协调跨省、市、州及跨县(市、区)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拟订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监督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邵阳市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综合协调、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公文运转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政策调研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和机关行政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二)政工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考核、考评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职称的考评、晋升、评聘审核上报,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市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全局人事档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组织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事业费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做好本级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科(加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科牌子)。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及直管社会组织的党群工作。
(五)社会救助科。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等救助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社会救助的实施;负责制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等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及其资金分配和管理,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永久性的社会救助档案;负责受理全市有关社会救助制度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复议,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加挂区划地名科牌子)。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七)社会事务科。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的规划、报批和管理工作以及指导全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全市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养老服务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和老年福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做好所属困难企业的帮扶、管理工作。
(九)儿童福利科。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管理、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县市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弃儿童等儿童福利管理,协调推进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收养登记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
(十)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及其活动。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起施行。
主办单位:邵阳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739-532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