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205号提案的
答复
邓艳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新建邵东灵官殿截击战烈士陵园》的提案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
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第601号令)对评定烈士、褒扬烈士、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和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对《烈士褒扬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的解释:“(一)未经批准,不得新建烈士纪念设施。……对于新建烈士纪念设施的问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多次规定,新建纪念设施必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报批程序为当地党委、政府向省级党委和政府申报,省级党委、政府研究后向党中央、国务院申报。”
二、处理意见
1.全国人大批准设立“9·30”国家烈士纪念日后,邵东县正筹划新建邵东烈士纪念园,并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完成了前期报建工作,建设地点未确定,建议邵东县将邵东灵官殿截击战烈士陵园与邵东县烈士纪念园合并建设,更好的发挥好烈士纪念设施纪念和教育的功能作用。
2.如果独立新建烈士纪念设施,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依分级管理原则,邵东县民政局向县人民政府提请将其列入县级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再由邵东县委、县人民政府向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申报,待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复后,即可列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然后才能筹备建设事项。
3.当前,我们将督促邵东县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对灵官殿截击战战场旧址和牺牲烈士安葬地进行抢救性保护。
感谢对我市民政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邵阳市民政局
2017年5月10日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樊玉平 17707396763
抄 报: 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