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么人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
答: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参加选举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02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是几年?
答: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
03民代表会议如何召开?
答: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重要事项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04民委员会成员什么情况下,其职务终止?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1)死亡;(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被依法判处刑罚;(4)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5)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称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05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应遵循什么原则,经过哪些步骤?
答: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应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全程主持制定或修订,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坚持合法合规,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征集民意;(2)拟定草案;(3)提请审核;(4)审议表决;(5)备案公布。
0村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村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村民委员会届期内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
(2)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
(3)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4)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决定情况;
(5)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或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务、财务和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6)“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事项的决议、实施结果;
(7)本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原“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情况;
(8)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或者村民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情况;
(9)村民委员会可依法出具的证明事项;
(10)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11)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2)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1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1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15)以借贷、租赁等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情况;
(16)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1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名单、人均征地面积及补贴金额等;
(18)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优抚、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19)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公共事务方面的开支情况;
(20)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21)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落实情况;
(22)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对象;
(23)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24)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25)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26)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村民委员会应公开内容有规定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村民委员会公开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