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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行政许可项目
1、市级社会团体成立、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注销审核
*****目录指南 …………………………………1
*****流程图 …………………………………15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核
*****目录指南 …………………………………16
*****流程图 …………………………………26
3、殡仪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目录指南 …………………………………27
*****流程图 …………………………………30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核发
*****目录指南 …………………………………31
*****流程图 …………………………………34
三、办事服务项目
1、涉港涉澳婚姻登记审核
*****目录指南 …………………………………35
*****流程图 …………………………………41
2、涉外收养登记审核
*****目录指南 …………………………………42
*****流程图 …………………………………45
市级社会团体成立、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注销审核目录指南
事项名称 |
市级社会团体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变更、注销审核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受理机构 |
邵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承办) |
决定机构 |
邵阳市民政局 |
办理条件 |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财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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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成立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二、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登记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必要性等);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3、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会议纪要;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文件; 5、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一)办理住所场地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社团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社会团体章程;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社团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社团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社团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办理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及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社团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六)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社团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注销所需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注销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社会审计机构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 6、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7、收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及下属机构的所有印章,办理所购《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清缴手续,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要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注销机构的所有印章; 8、需要说明的材料。 |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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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审核 (一)受理 在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登记审核。申请成立市级社会团体登记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 2、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示范文书》起草的同意成立的审查意见文件; 3、章程; 4、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 5、领取并填写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备案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6、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7、领取并填写《章程备案表》、《银行账号备案表》、《印章备案表》等表格; 8、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9、筹备情况的活动报告; 10、在银行开设的账号; 11、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花名册; 12、建立五项制度(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捐赠公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罚制度); 13、需要说明的材料。 民政局窗口在受理登记审核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登记审核材料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审查 民间组织管理局在约定时间进行现场考察(窗口备注),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筹备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并发给登记审核的相关表格等;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并说明理由。 民组织管理局审查资料后,同意的,开具代码介绍信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拿到办理好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预赋码后,送民政局窗口(备注)由窗口或申请人将预赋码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 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审批 民间组织管理局整理资料呈局领导审批,并根据预赋友草拟批复文件报局领导签发,将批复文件送窗口。 时限为4个工作日 (四)、发文件 窗口告知申请人领取该社会团体登记注册批复文件和登记证。 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审核: (一)受理 在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登记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简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3、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4、需要说明的材料。 窗口初步审查申请后,将有关数据输入电脑,并在相应的栏目内确认申报材料情况。 决定受理后,窗口即与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确定现场考察时间,向申请人开具承诺通知单、现场踏勘通知单,将有关资料装订入袋,并将承诺通知单、现场踏勘通知单、办理时限跟踪表置于封面。 民政局窗口在受理登记审核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登记审核材料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 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民间组织管理局在约定时间进行现场考察(窗口备注),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筹备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并发给登记审核的相关表格等;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并说明理由。 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三)审批 民间组织管理局整理资料呈局领导审批,草拟批复文件报局领导签发,将批复文件送窗口(窗口备注)。 时限为4个工作日 (四)发文件 窗口告知申请人领取该社会团体登记注册批复文件和登记证。 时限为1个工作日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大会,市民政局宣读批文、授牌、颁证、颁章。 三、变更登记审核: (一)受理 窗口审查申请后,将有关材料输入电脑,并在相应的栏目内确认申报材料情况。 决定受理的,向申请人开具承诺通知单,将有关申报材料装订入袋,并办理时限跟踪表、承诺通知书置于封面。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投诉渠道,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需补充材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并在备注栏内说明。 (二)审核 1、民政局窗口受理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资料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并在备注栏和办件时限跟踪表上注明。 2、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打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证书》正、副本送至窗口(窗口备注)。 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三)领证 窗口告知申请人领取新证。 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注销审核: (一)受理: 窗口初步审查申请后,将有关数据输入电脑,并在相应的栏目内确认申报材料情况。 (二)审核: 1、民政局窗口受理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资料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并在备注栏和办件时限跟踪表上注明。 2、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审核,同意注销的,草拟注销文件,报局领导批复签发,打印后送至窗口(窗口备注)。 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发放批复,收回证、章、财务凭证 窗口告知申请人邻取批复文件。收回《社会团休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等。 时限为1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成立) 10个工作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 5个工作日(注销)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表格下载 |
/ |
监督检查 |
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
咨询渠道 |
0739-5358535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 2:30-5:30 (夏季:下午 3:00-6:00) 办公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 |
乘车路线 |
乘7路公共汽车至民政局下。 |
在线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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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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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核目录指南
事项名称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核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受理机构 |
邵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承办) |
决定机构 |
邵阳市民政局 |
办理条件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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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所需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示范文书》起草的批准筹备意见的文件 3、社会审计(会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低于10万元) 4、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6、按照《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的章程草案 7、民办学校还应出具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材料 8、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所需材料: (一)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修改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收回旧证书、印章;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住所、场所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3、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收回旧证书、印章;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原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收回旧证书、印章; 5、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修改章程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修改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收回旧证书、印章;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修改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收回旧证书、印章;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3、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收回旧证书、印章;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十日内的有效文件); 3、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4、社会审计(会计)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 5、收回旧证书、印章;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三、注销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报告; 2、加盖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董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的会议纪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审查同意的文件; 4、社会审计(会计)机构组成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书; 6、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7、收回旧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等; 8、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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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审核: (一)受理 在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登记审核。申请成立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1、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 2、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示范文书》起草的同意成立的审查意见文件; 3、章程;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5、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6、领取并填写《章程备案表》、《银行账号备案表》、《印章备案表》等表格; 7、从业人员花名册; 8、需要说明的材料。 民政局窗口在受理登记审核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登记审核材料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审查 民间组织管理局在约定时间进行现场考察(窗口备注),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筹备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并发给登记审核相关表格等;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并说明理由。 民组织管理局审查资料后,同意的,开具代码介绍信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拿到办理好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预赋码后,送民政局窗口(备注)由窗口或申请人将预赋码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 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三)审批 民间组织管理局整理资料呈局领导审批,并根据预赋友草拟批复文件报局领导签发,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打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正、副本(窗口备注),并将批复文件和登记证送窗口。 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发文件 窗口告知申请人领证。 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变更审核 (一)受理 窗口审查申请后,将有关材料输入电脑,并在相应的栏目内确认申报材料情况。 决定受理的,向申请人开具承诺通知单,将有关申报材料装订入袋,并办理时限跟踪表、承诺通知书置于封面。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投诉渠道,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需补充材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并在备注栏内说明。 (二)审核 1、民政局窗口受理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资料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并在备注栏和办件时限跟踪表上注明。 2、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正、副本(窗口备注),并将批复文件和登记证送窗口。 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三)领证 窗口告知申请人领取新证。 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注销审核: (一)受理 窗口审查申请后,将有关数据输入电脑,并在相应的栏目内确认申报材料情况。 (二)审核 1、民政局窗口受理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资料移送民间组织管理局,并在备注栏和办件时限跟踪表上注明。 2、民间组织管理局将复审材料、草拟注销批复文件,报经局领导批复签发打印后,将批复文件送至窗口(窗口备注)。 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三)发证 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时限为1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成立审核) 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审核) 5个工作日(注销审核)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表格下载 |
/ |
监督检查 |
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
咨询渠道 |
0739-5358535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 2:30-5:30 (夏季:下午 3:00-6:00) 办公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 |
乘车路线 |
乘7路公共汽车至民政局下。 |
在线申报 |
/ |
状态查询 |
/ |
殡仪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目录指南
事项名称 |
殡仪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
受理机构 |
邵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科承办) |
决定机构 |
邵阳市民政局 |
办理条件 |
1、有固定的场所;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合法的财产和经费来源;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应符合《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 |
申请材料 |
1、项目登记申请书; 2、发展改革委的批复件; 3、主管单位同意筹办的批复件; 4、规划批复件、红线图; 5、土地使用证; 6、可行性项目研究报告书; 7、资金来源、资金数量及有效证件。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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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我局的职权范围。同时,对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例形式的 ,应当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专家论证,现场办公。 二、审查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相关条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科草拟批复文件报局领导签发。下发文件。 时限:二个月 |
办理期限 |
二个月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表格下载 |
/ |
监督检查 |
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
咨询渠道 |
0739-5358535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规定执行。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 2:30-5:30 (夏季:下午 3:00-6:00) 办公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 |
乘车路线 |
乘7路公共汽车至民政局下。 |
在线申报 |
/ |
状态查询 |
/ |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核发目录指南
事项名称 |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核发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依据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务院令第251号) |
受理机构 |
邵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承办) |
决定机构 |
邵阳市民政局 |
办理条件 |
1、安置残疾职工达到生产人员总数25%以上(含25%)且残疾职工不得少于10人; 2、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3、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障措施; 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6、必须为安置的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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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9、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
办理程序 |
一、成立审核: (一)受理 在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登记审核后,至迟不超过第二天将登记审核材料移送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二)审查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在收到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考察,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登记审核的相关表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批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整理资料呈局领导审批,并将批复文件和企业证书送窗口。 (四)发文件 窗口告知申请人领证。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表格下载 |
/ |
监督检查 |
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
咨询渠道 |
0739-5358552 |
责任追究 |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 2:30-5:30 (夏季:下午 3:00-6:00) 办公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 |
乘车路线 |
乘7路公共汽车至民政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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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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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涉澳婚姻登记目录指南
事项名称 |
涉港涉澳婚姻登记 |
事项类别 |
办事服务事项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第387号令) |
受理机构 |
邵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承办) |
决定机构 |
邵阳市民政局 |
办理条件 |
一、结婚办理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方面的实质要件: (一) 双方均无配偶; (二) 双方自愿结婚; (三) 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四) 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 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六)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港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离婚办理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涉港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
一、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交: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即《申请结婚声明书》。 (三)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结婚记录证明》 另: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申请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或澳门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另:当事人提交2张大1寸各自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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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我婚姻登记处的职权范围,确认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的年龄是否合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对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婚姻登记处行政许可范围的 ,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例形式的 ,应当当场告知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确认申请。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出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交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即时。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婚姻登记处管理负责人。 2、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确认条件及标准可以办理婚姻登记的,提出同意意见,并作出同意办理决定;对不符合确认条件,不予办理婚姻登记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当事人。 3、时限:即时。 三、决定与办理 (一)岗位责任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及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的,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下一步的相关手续。 2、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须将当事人的具体资料及登记情况输入中国民政部婚姻登记的网络系统,以便存档备案。 3、完成网络信息输入后,即时给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并颁发婚姻登记证书。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当事人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 |
办理期限 |
即时即办 |
收费情况 |
9元每对 |
收费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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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
咨询渠道 |
http://www.mca.gov.cn或0739-5323671 |
责任追究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相关规定执行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 2:30-5:30 (夏季:下午 3:00-6:00) 办公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 |
乘车路线 |
乘7路公共汽车至民政局下。 |
在线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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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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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登记目录指南
事项名称 |
涉外收养登记 |
事项类别 |
办事服务事项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受理机构 |
邵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承办) |
决定机构 |
邵阳市民政局 |
办理条件 |
1、双方自愿; 2、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
一、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台湾居民中的申请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应该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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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我局的职权范围。同时,对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例形式的 ,应当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确认申请。 二、审查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的,并予以发证确认。 时限:一个月 |
办理期限 |
一个月 |
收费情况 |
250元/例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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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
咨询渠道 |
0739-5358552 |
责任追究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 2:30-5:30 (夏季:下午 3:00-6:00) 办公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 |
乘车路线 |
乘7路公共汽车至民政局下。 |
在线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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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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