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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登记审核
文件名称: 涉外收养登记审核
索引号: 4305000006/2016-00128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公开责任部门: 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6-08-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0-06-29 有效期: 永久

  

事项名称
涉外收养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事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受理机构
邵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承办)
决定机构
邵阳市民政局
办理条件
1、双方自愿;
2、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台湾居民中的申请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应该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我局的职权范围。同时,对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例形式的 ,应当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确认申请。
二、审查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的,并予以发证确认。
时限:一个月
办理期限
一个月
收费情况
250元/例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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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邵阳市民政局监察室:
咨询渠道
0739-5358552
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
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 2:30-5:30
                  (夏季:下午 3:00-6:00)
办公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
乘车路线
乘7路公共汽车至民政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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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739-532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