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邵阳市民政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01.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04.0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09.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1.04.28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7.11.0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07.01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0.10.28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1.10.29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3.01.01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3.01.01 |
|
11 |
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4.08.31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5.04.24 |
|
行 政 法 规 |
13 |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
国务院 |
1985.01.15 |
14 |
地名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6.01.23 |
|
15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9.02.03 |
|
16 |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1989.11.17 |
|
17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0.25 |
|
18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1998.10.25 |
|
19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国务院 |
1999.10.01 |
|
20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国务院 |
1999.05.25 |
|
21 |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国务院 |
1999.05.25 |
|
22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7.01 |
|
23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3.08.01 |
|
24 |
婚姻登记条例 |
国务院 |
2003.10.01 |
|
25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06.01 |
|
26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07.01 |
|
27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国务院 |
2006.03.01 |
|
28 |
残疾人就业条例 |
国务院 |
2007.05.01 |
|
29 |
彩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9.07.01 |
|
30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国务院 |
2010.09.01 |
|
31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国务院 |
2011.01.08 |
|
32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务院 |
2011.08.01 |
|
33 |
烈士褒扬条例 |
国务院 |
2011.08.01 |
|
34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
2011.11.01 |
|
35 |
殡葬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3.01.01 |
|
36 |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
国务院 |
2013.12.07 |
|
37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国务院 |
2014.05.0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38 |
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1.10.01 |
39 |
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9.01.01 |
|
40 |
湖南省募捐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1.05.01 |
|
41 |
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2.12.01 |
|
42 |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3.10.01 |
|
43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3.10.01 |
|
44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6.01.01 |
|
部 门 规 章 |
45 |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
民政部、总政治部 |
1983.10.01 |
46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1992.08.25 |
|
47 |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 |
1993.03.30 |
|
48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
民政部 |
1999.05.25 |
|
49 |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
民政部 |
1999.09.17 |
|
50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民政部 |
1999.12.23 |
|
5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民政部 |
1999.12.28 |
|
52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1999.12.30 |
|
53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2000.04.10 |
|
54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民政部 |
2003.08.01 |
|
55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民政部 |
2004.07.01 |
|
56 |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
民政部 |
2004.06.21 |
|
57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民政部 |
2005.06.01 |
|
58 |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
民政部 |
2005.06.28 |
|
59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
民政部 |
2005.10.12 |
|
60 |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
民政部 |
2006.01.12 |
|
61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
2006.01.23 |
|
62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08.04.28 |
|
63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08.09.01 |
|
64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民政部 |
2010.12.27 |
|
6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2010.12.27 |
|
66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
民政部、公安部 |
2010.12.27 |
|
67 |
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
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
2010.12.27 |
|
68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
民政部 |
2010.12.27 |
|
69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民政部 |
2010.12.27 |
|
70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
民政部 |
2010.12.27 |
|
71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
民政部 |
2010.12.27 |
|
72 |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民政部 |
2010.12.27 |
|
73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1.01.01 |
|
74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1.03.01 |
|
75 |
光荣院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1.03.01 |
|
76 |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1.08.01 |
|
77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
民政部 |
2011.08.01 |
|
78 |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民政部 |
2011.09.01 |
|
79 |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
2012.03.01 |
|
80 |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
民政部 |
2012.10.01 |
|
81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民政部 |
2012.10.01 |
|
82 |
烈士安葬办法 |
民政部 |
2013.04.02 |
|
83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3.06.28 |
|
84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3.07.01 |
|
85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民政部 |
2013.07.01 |
|
86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3.07.05 |
|
87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
民政部 |
2014.03.01 |
|
88 |
烈士公祭办法 |
民政部 |
2014.03.31 |
|
89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4.09.04 |
|
90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4.12.01 |
|
政 府 规 章 |
91 |
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0.11.12 |
92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2.05.01 |
|
93 |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3.06.01 |
|
94 |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6.01.01 |
|
95 |
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6.11.01 |
|
96 |
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7.06.01 |
|
97 |
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7.12.01 |
|
98 |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8.03.0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2.全省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3.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
5.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公开募捐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处罚(共34项)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2.社会团体涂改、出借、出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6.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9.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2.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1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5.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6.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17.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8.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9.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20.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1.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22.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
23.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5.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26.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7.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财产、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28.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29.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限期整改、吊销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30.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收缴、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31.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32.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并予以公告。
处罚种类:吊销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33.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
34.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
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行政确认(共2项)
1.外国公民收养中国子女关系的确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
2.涉外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至第十四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1.募捐方案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