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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 发布时间: 2023-03-31 14:58
  • 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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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邵阳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市民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必须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执法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记录方式。记录包括文字、音像等方式。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民政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相应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执法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的记录按照《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民政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同时报局办公室备案。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八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条:本局办公室为行政执法记录的监督检查科室。

第十一条:民政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的要求实施执法记录,监督检查机构要对执法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具有以下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请局领导班子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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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739-5324192